房屋租赁
已回复2008/8/20 14:27:14
我去年10月将房屋租赁合同签了3年,当时合约中约定中途毁约我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及装修费,今年7月原想收回房屋自用,经向法院提出起诉,双方调解,因我委托我父亲办理,擅自签字答应 对方赔款20000元,超出我预算10000元,我父亲说当时对方未带身份证还未签字,我当即致电法官要求不要成文,撤回起诉,维持原合约,法官说只要我们拒签文书即代表我方不接受本次调解,现对方要求维持调解条款即赔款20000元,请问要求成立吗? 法官在处理该案时程序上有问题吗? 恳请您的帮助.
你委托你父亲代理出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是有效的.
如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能证明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自由协商的原则,才可以申请撤消.
具体你的属于什么情况,需要详细了解,建议面议.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24 19: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