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会有效吗?
已回复2008/8/22 17:49:13
我一侄子在本市宝山区承租了一套她父亲生前拆迁时安置取得的公有住房,该住房内有二个常住户口分别为:侄子(承租人)、承租人的姐姐(非完全亲生)。因我侄子是个低能,现其侄子的生母曾多次向公房出售单位提出要购买此屋,但出售单位为了保护低能人士的合法居住权不受他(她)人的侵犯,就一直没有同意该特殊家庭的购房要求,可是现在其侄子的生母通过信访途径,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出售单位也只能依法办事了。我侄子的住房现在已经被他生母买下,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权利人为:侄子一人所有。
请问:我作为其侄子的近亲属,能不能以为了保护低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另外,此合同书上也没有其生母的签名和盖章,像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应该无效?
如果不能起诉的话,那么能不能向房屋所登记的交易中心,提出禁止此房屋的任何交易?
盼答复!
你侄子购买房屋时有没有经过另一个同住人的同意?这在本案中很重要.
低能是个概念,有民事行为能力吗?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来履行职责.你侄子结婚了吗?
你的具体资料不详,建议面议律师.常律师:138164374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8/24 1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