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

  发布时间:2007/11/28 18:16:5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特别告知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
特 别 告 知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  】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             路             弄《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年        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甲方售楼处]【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l、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分,            、             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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