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状告证监会案

  发布时间:2007/11/28 19:14:49 点击数:
导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锐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状告证监会的行政案件。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休庭合议,当庭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6…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锐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状告证监会的行政案件。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休庭合议,当庭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60余名来自首都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和部分人大代表对此案庭审进行了旁听,陈院长娴熟的庭审驾驭技巧赢得了旁听群众的好评和赞许。

    “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庭审正式开始了。端坐在审判长席上的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锐。他今天主审的是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某状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黄某的代理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称黄某原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2006年11月29日证监会因认定“和光商务”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未及时披露“和光商务”存在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行为,违反原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有关规定,对黄某作出警告和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黄某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合议庭休庭对此案进行合议。合议后,一中院当庭作出判决,认为: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证券法》第三条确立了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原则,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该条第二款将“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列为了上述“重大事件”的范畴,在经被告批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亦将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行为列入了需要及时披露的事项范围。因此作为上市公司,和光商务公司理应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将危害市场秩序、侵害投资人的利益。被告在查明和光商务公司存在14笔重大诉讼和仲裁行为未及时披露、黄某属直接的负责人员的情况下,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原《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原告主张和光商务公司并非发行人、被告不应以该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刚刚走下法台的陈锐副院长。陈锐介绍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强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亦对院庭长办理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要求院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一中院还规定:审判庭庭长要承担大要案以及疑难案件的审理,副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陈锐表示,办案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作为法院的院长或者庭长,首先是一名法官,其次才是法院的行政工作负责人,审理案件是院、庭长履行职责的主要内容。通过积极参与审判活动,不仅提高了院、庭长的审判能力和管理能力,而且及时掌握了审判前沿的最新动态,增强了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新情况、新问题的掌控和调研能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上一篇: 下一篇:沈阳将尝试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