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行业第五大霸王条款

作者:常敬泉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7/12/1 22:40:49 点击数:
导读:中介行业第五大霸王条款五、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就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于房屋买卖而言,何谓合同成立?我认为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买卖合同签订并不意味着中介…

                               中介行业第五大霸王条款
五、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就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于房屋买卖而言,何谓合同成立?我认为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买卖合同签订并不意味着中介义务的完成;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合同成交的显著特征,也不是中介方收取服务佣金的时间截点,中介方不是促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协助办理贷款、产权过户等一系列交易手续,房屋产权过户完毕才意味着居间责任的最终完成。
    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由于房屋作为买卖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签订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比如非属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或因买卖双方中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卖方卖房的目的没有实现,买方买房的要求也没有满足,买卖双方的委托事项并没有完成,中介方居间目的没有实现,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条件并没有成就,中介方不能依此全额收取服务费。如果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当下就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万一买卖合同解除,中介方是否会退还服务费就成为一个问题,万一不退,消费者如何对抗腰缠万贯的中介呢?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理应按照《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据理力争,要求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才支付服务佣金,不能听信中介的巧言说辞。
    所以现在我们看来,中介方在居间合同中注明的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就收齐中介服务费显然是出于对其利益的考虑,是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违法的格式条款。

                                                          常敬泉律师

上一篇:中介行业第四大霸王条款 下一篇:中介行业第六大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