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达成 动迁所得能否分?

作者:孙洪林  发布时间:2007/12/14 18:52:37 点击数:
导读:离婚协议已达成动迁所得能否分?www.jfdaily.com案由:赵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事,前妻黄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对她进行安置补偿。赵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某处公房内,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2004年9月…

                                离婚协议已达成 动迁所得能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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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赵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事,前妻黄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对她进行安置补偿。
    赵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某处公房内,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2004年9月,两人因感情不合,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明由赵先生独自抚养尚未成年的女儿,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但由于黄女士娘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她的户口无法报入,仍留在了赵先生承租的公房内。
    离婚后,黄女士搬出了该处房屋。以后,赵先生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夫妻二人及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处公房内。2006年底,赵先生所在的公房遇到动迁,赵先生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动迁款。黄女士闻讯后找到赵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合法的安置对象,理应享受到动迁安置,但赵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当时与黄女士已经签过离婚协议,协议上也明确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更何况黄女士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该房屋所得的动迁款与黄女士并无任何关系。

    律师观点

    本案中,赵先生与黄女士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但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仍将黄女士作为拆迁安置对象,故黄女士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但黄女士可得的安置补偿款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赵先生和女儿以及李女士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而黄女士在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但她并没有与赵先生约定过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权利,因此,黄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较之赵先生应予减少。最终,法院判赵先生向黄女士支付15万元动迁安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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