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证书出租获利违法,5400元“租金”被法院全部收缴

  发布时间:2007/12/14 21:38:50 点击数:
导读: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出租获利是非法所得,应予以全部收缴。日前,市一中院判决了一起经纪人证书持有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之间因租借证书引发的纠纷。由于双方合同违法,法院驳回中介公司讨回租金的请求,而5400元“…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出租获利是非法所得,应予以全部收缴。日前,市一中院判决了一起经纪人证书持有人和房产经纪事务所之间因租借证书引发的纠纷。由于双方合同违法,法院驳回中介公司讨回租金的请求,而5400元“租金”也予以全部收缴。
  2005年4月14日,瞿女士和汪雨房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汪雨所)达成协议,约定将自己持有的经纪人证书租借给“汪雨所”,费用为每年5400元,期限为3年。“汪雨所”支付了首年租金5400元。随后,又提出瞿女士的证书无法使用,将其退还。并于同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瞿女士归还5400元租金。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不得随意转让,故双方签订的租借证书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瞿女士返还汪雨所2700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负担。
  判决后,“汪雨所”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瞿女士只返还2700元,仍从中获利2700元,故请求改判其返还5400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对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瞿女士出租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获得5400元的收益,该款性质属于违法所得,并不是合法的租金收益。双方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瞿女士不应取得这笔钱款,“汪雨所”也无权再要求返还这笔钱款,5400元钱应全部收缴。

  法官点评
  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租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任何人不能因为自身违法行为获利。2006年上海共注销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000余户、吊销70余户,共注销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21份。
虽然,市工商局从房地产经纪企业登记注册入手,不断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监管力度,但目前仍有部分人以身试法,非法租借房产经纪人证书。对于这种非法获利,收归国有不仅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民事制裁,更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惩罚措施,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一种警示。 
 
  作者:□通讯员胡瑜本报记者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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