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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起因信用卡丢失被划走8.4万元,卡主起诉赛特集团的案件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认为赛特集团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查义务核对签名,要求赛特集团赔偿原告损失84680元。
原告诉称,2005年3月19日晚,自己的钱包被窃,3月20日原告立即报了案并办理了银行卡挂失,但事后发现在2005年3月19日晚,丢失的信用卡被人在被告的购物中心分四次消费了84680元。被告赛特集团工作人员在他人持卡消费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没有核对身份证,没有核对签名,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680元。
被告赛特集团辩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银员应当核对卡片背后签名和交易单上签名是否一致,而收银员也核对了客户签名和卡片签名,是完全一致的。从2002年起中国工商银行就不需要再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告受到的损失是因为自己遭受盗窃损失,又未能在24小时内办妥挂失手续,因此应当由原告本人自担损失,赛特集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