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收房成被告 开发商依法不可解除合同

作者:滕晓丽  发布时间:2007/12/19 21:53:2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业主掏钱买房,开发商按时交房,这本是无可厚非,可却偏偏有这样一对买卖双方,房款、手续两清,却就是不能交房,为这,开发商还把业主给告上了法庭,“这房我不卖了,行不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中国法院网讯   业主掏钱买房,开发商按时交房,这本是无可厚非,可却偏偏有这样一对买卖双方,房款、手续两清,却就是不能交房,为这,开发商还把业主给告上了法庭,“这房我不卖了,行不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
   
    事起于2005年的10月25日,那天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业主交付位于海淀区西钓鱼台村1号地的御水苑住宅小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92.05平方米的商品房,这套商品房总价3197124元人民币。

    然而在2006年8月23日,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前来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业主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前来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并且拒绝接受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原因是“我们没有收房,是因为我们房屋卧室的楼上是别人家的卫生间。我们一直在协商,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面对业主给出的不收房的理由,几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时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开发商提出,“这套房我们不卖了,你交了多少钱,我们退给你。”业主对这个提议并不认同。

    业主认为,此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其在2006年10月30日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收到了全款,实现了合同的目的。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法律合同依据。最终,开发商决定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业主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之义务,而开发商也实际收到了全部购房款,应当说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关于双方因房屋质量等方面存有的争议,可以另行解决,鉴于业主并不同意解除合同,现开发商以业主不办理收房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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