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1 14:07:19 点击数:
导读: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8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同质同价的…

  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问题的通知
                           沪价商[2002]03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经研究,就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发生已售公房上市交易等情况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并已按公有住房售后收取管理服务费的住宅小区内,发生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有限产权房接轨为完全产权房、按规定归并为内销商品房等情况的,其业主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均应按沪价房(1996)第2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管理费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保洁服务费每户每月3-6元;保安服务费每户每月3-6元。
  上述情形中带电梯住宅的业主,若已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筹集或交割了房屋维修基金的,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公房售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其中由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若未按公有住房出售筹集维修基金的业主,其电梯、水泵运行费则按规定直接全额支付。
  二、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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