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价”背后大有文章 买房人智“逼”上家承担税费

  发布时间:2007/12/2 19:54:39 点击数:
导读:近七旬的陆老先生夫妇买下市中心一套二手房。在与上家张文(化名)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因张文一直隐瞒所购房屋实价而被交易中心要求另付4万余元税款。张文以居间合同约定为由,不愿承担税费导致房屋过户“搁浅…

      近七旬的陆老先生夫妇买下市中心一套二手房。在与上家张文(化名)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因张文一直隐瞒所购房屋实价而被交易中心要求另付4万余元税款。张文以居间合同约定为由,不愿承担税费导致房屋过户“搁浅”。陆老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张文在10天内须与陆老先生夫妇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去年12月上旬,陆老先生夫妇与某房产中介商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购买江宁路某高层14楼、张文名下建筑面积为165.19平方米的房屋。中介商为防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后“跳单”,将居间合同先后让陆老先生夫妇、张文分开签署。而张文在陆老先生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合同上手写添加了“甲方(出售方)出售价格为189万元到手,不承担一切交易产生的税费”。
    同月14日,陆老先生夫妇与张文代理人(其兄长)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老先生夫妇向张文购买二手房,总价为170万元。该合同还约定:2007年3月13日之前,陆老先生夫妇与张文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在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陆老先生夫妇根据国家规定负担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此外,他们还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向张文支付搬迁及装修补贴费20.9万元。
    今年1月12日,陆老先生夫妇把房款及装修补贴共计190.9万元缴与中介商,由他们转交给张文。张文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也把房屋交付给了陆老先生夫妇。三方约定1月16日同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但因张文没有带应有的证件和费用,致使无法过户。同年3月12日,三方再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但就4万多元过户税费应由谁来承担而“搁浅”。
    今年5月中旬,陆老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文继续履行办理过户手续。并声称居间合同中,张文不承担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是其单方面擅自添加的内容。
    法庭上,张文则辩称当初与陆老先生夫妇讲定,出售该二手房实际到手的房款应是189万元,不承担任何税费。在双方签署的居间合同中,约定由陆老先生夫妇承担交易所产生的税费。
    审理中,法官审查了居间合同,确有税费张文不承担的文字表述。针对诉辩双方就税费该谁承担,法院找了已离开该中介公司的原经办人陈某。陈某说:起初广告上该房价为185万元,而张文不愿支付中介费,又经过几个回合,才确定房价及房屋装潢及部分电器一并作价为190.9万元。一旦房屋居间成功,中介要收取陆老先生夫妇和张文各1.9万元的中介费。但张文则要求在协议上写明:房屋出售价格为189万元到手,不承担一切交易产生的税费。陈某说,是张文硬要自己加上这句话的。
    在两次开庭中,张文代理人表示,房屋不是不愿意过户,而是过户涉及到一笔约4万多元的税金。合同约定张文到手房价是189万元,所有税费由陆老先生夫妇承担。只要陆老先生夫妇支付了这些税费,则会配合过户。而陆老先生夫妇认定,居间合同手写内容是张文擅自添加的。
    一位业务员说,开始张文对他们说购买该房屋,支付的是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70万元左右,却未提供原始发票。中介公司按此价计算,合同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约1000多元。谁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过户时,才发现张文有所隐瞒,购买该房屋房价折合人民币计90余万元。从90万元到170万元之间有巨大的差价,且该建筑面积超过了140平方米,属于上海市规定的非商品住宅,须缴纳差额部分的营业税和附加税共计5.55%。据此,在事实证据面前,张文只好同意支付这笔4万多元的税费,并且同意协助陆老先生夫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上一篇:优先购买也有期限房价上涨原价难求 下一篇: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