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凶宅”索赔案 房主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7/12/2 20:21:35 点击数:
导读:公司租了一所单元房作为员工宿舍,其间一位女员工被失恋男友杀死在该“宿舍”,由此引发了一起罕见的民事案,房主将租她房子的公司告上法庭,以房内发生命案后房子贬值为由索赔。据称,这是天津市首例因此…


     公司租了一所单元房作为员工宿舍,其间一位女员工被失恋男友杀死在该“宿舍”,由此引发了一起罕见的民事案,房主将租她房子的公司告上法庭,以房内发生命案后房子贬值为由索赔。据称,这是天津市首例因此提起的民事案件,就连一审和二审的意见也明显相左。前不久,市二中院终审判定,认为房主索赔的证据不足,驳回了房主的索赔请求。
    据了解,房主是一位退休女士,2003年9月通过中介公司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将闲置单元房出租给本市一家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同年11月15日,被告公司的一名女职工被其失恋男友杀死在这所房子里。
事发后,房主感到损失很大,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另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同时声明,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后,她可以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被告。被告公司也感到很冤枉,认为发生命案纯属意外,公司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一审:按公平原则判赔一审东丽区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房屋的价格确实因此而降低,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适当给予补偿。于是该院判决,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32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居住人员及使用方式上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因此承租人将房屋用于单位职工宿舍并无不当。现在,诉争房屋仍在出租期内,房主的损失尚未发生,所以其主张赔偿的依据不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由承租公司给房主补偿欠妥,于是改判驳回了房主的诉讼请求。专家意见:两审判决都有道理
    一位一直关注此案的业内人士发表意见称,两审判决都有道理。此案涉及中国民间关于“凶宅”的说法在法律上认知问题。此案的两审判决代表了业内人士对于此案所持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一审的观点,侧重于“理”,认为房内发生命案后,确实给房主造成损失,即承认“凶宅”使房屋贬值,故而判“赔”;另一种则是二审的观点,侧重于“法”,认为命案并未给房主带来实际损失,房主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依法应“不赔”。
    这位业内人士同时认为,如果房主能举出其受损失的证据,并能证明其损失与被告有直接关系,还是可以索赔的。

   
来源:北方网-城市快报

上一篇:妻子以丈夫名义买房也需授权委托证明 下一篇:擅自出售共同财产引发房产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