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一房二卖” 购房者手中合同成废纸

  发布时间:2007/12/2 20:28:59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近日,王煜诉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该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王煜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县汇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王煜诉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该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王煜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县汇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与第三人辛福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公司建造的宽甸镇中心校教学楼一层两处面积为88.3平方米的门市房,以3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辛福民。合同签订后,辛福民分三次交纳了34.3万元房款,并交纳了房屋买卖契税。2001年9月,被告向第三人辛福民交付了门市房。同年10月,辛福民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2001年11月20日,被告又采取欺诈手段,同原告王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35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王煜,当日被告到县房产交易所对预售的商品房进行了登记备案。同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房款12410元,并交纳了房屋买卖契税。被告未能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宽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门市房购销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又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占有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为得到双份房款,故意隐瞒该门市房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事实,以欺诈手段再次将已出售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属无效民事行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经商品房预售登记,但基于无效合同进行的登记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交付给被告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该权利,所以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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