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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买主预交5万元购房款,后来才知道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5年1月27日,经中间人介绍,被告韩某将其座落在邓州市某高中大门口东侧的门面房卖给原告李某,价款为95000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因被告说自己在邓州市某信用社以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依据协议原告向其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被告保证十日内将房产证从信用社取出,由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手续办清时将余款45000元支付给被告。十日期限到达后,被告已不知去向,虽经多方联系,仍杳无音信。
后来,原告李某才知道,被告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卖给原告的房产早在2004年12月15日被法院查封,并告之不得转移买卖。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责令被告返还预付房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明知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不得转移、买卖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并收预付款5万元,实属欺诈,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房协议应当认定无效。遂一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