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自作聪明"卖房"套贷款 "辣手"朋友赶人腾房

作者:严剑漪  发布时间:2007/12/2 20:48:3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37岁的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当初自己导演的一场“骗贷戏”竟然让自己吃了趟哑巴亏,非常信任的“铁哥们儿”居然反咬一口,不仅矢口否认罗先生出过钱,还一不做二不休地要求罗先生迁出房屋。在经历了房屋迁…

    中国法院网讯   37岁的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当初自己导演的一场“骗贷戏”竟然让自己吃了趟哑巴亏,非常信任的“铁哥们儿”居然反咬一口,不仅矢口否认罗先生出过钱,还一不做二不休地要求罗先生迁出房屋。在经历了房屋迁让、买卖合同效力等两个官司之后,连遭败诉的罗先生不得不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好友王先生支付其首付款人民币17.5万元,并支付自己代缴的6个月房屋贷款16252元。
    2004年12月,家住花木镇牡丹路的罗先生因商业投资需要急需用钱周转,偏偏自己的信用卡又全部透支,于是冥思苦想了一条“妙计”,找到了自己的好朋友阿王。“我当时与阿王商量共同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阿王来‘购买’我住的牡丹路房屋,然后用这个合同去套取银行贷款,我与阿王约定,所有的手续费、税费和还贷的钱都由我来,等到了适当时候再将房子的产权人变更登记回我的名下。”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
    很快,房屋交易就“操作”好了,阿王俨然成了“产权人”,并出面向上海银行套取了房贷款40万元,然后阿王将40万和还贷的银行卡都留给罗先生,阿王没有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包括所谓的17.5万元“首付款”,一切都在罗先生的计划中。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支付了6个月的贷款后,罗先生由于资金紧张没有及时还贷,银行书面催告“贷款人”阿王还贷,阿王和罗先生由此发生了争执,阿王于一个月后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存折,不仅此后的银行贷款由阿王自己来支付,阿王还以产权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先生迁出自己居住的房屋,罗先生赶紧以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但由于缺乏证据,法院没有支持罗先生的请求。
    面临要被阿王“扫地出门”的困窘,罗先生只得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阿王支付其首付款17.5万元,以及他自己支付的6个月贷款16252.80元。
    阿王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有效并经法院确认的,合同签订后,他将首付款17万余元支付给了一个叫“徐松”的人,“徐松是罗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当时罗不在场,但中介出具了收据,可惜这份收据我现在遗失了。”阿王说,他认为从贷款银行取得的《收据》可以证明罗先生已经收到了首付款,而且以自己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40万元也已经支付给了罗,现在自己按时还贷,不存在罗规范贷款的情况。不同意罗的诉讼请求。
    当法庭问及为何贷款银行卡会在罗先生处时,阿王回答因罗居住在浦东,付款较为方便,所以他每次将还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原告,由原告帮助存入银行。
    罗先生对阿王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他认为,“徐松”是阿王找来的朋友,他并不认识,对阿王提供的《收据》,罗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收据上的名字不是他签的,双方为了骗贷而签订假合同,根本不可能收取所谓的“首付款”。
   法院认为,被告阿王主张已经向原告罗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7.5万元,但阿王对此提供的《收据》系其在办理贷款时向银行提交的材料,该《收据》非罗先生本人署名,且该《收据》中载明了“此收据仅用于申请购房贷款用”。同样,阿王提供的《二手房房款收据》上也无罗先生签名,鉴于这两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阿王应支付原告罗先生房款17.5万元,并返还6个月的房屋贷款162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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