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占用公共用地 法院判决开发商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07/12/2 21:47:15 点击数:
导读:本报成都6月1日电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一起因开发商擅自占用公共用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裁定维持原判。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修建于小区公用土地上的洗车场及活动室,并按照成…


    本报成都6月1日电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一起因开发商擅自占用公共用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裁定维持原判。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修建于小区公用土地上的洗车场及活动室,并按照成都市规划局审批的小区施工图纸恢复原状。
    彭某等174名业主诉称,其分别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产宅基地及四周园地属于国家所有,供产权人共同使用。之后,彭某等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开发商却只履行了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的义务,至今仍擅自占用小区相关公共用地,并将其改建为洗车场和活动室,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方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彭某等174名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停止侵害,拆除其修建的活动室和洗车场,恢复原状。
   开发商则辩称,修建洗车场的用地不足150平方米,不是原告所称的约200平方米,且该地并非是小区公共用地,而是建设用地,是因方案调整改建为洗车场。此外,小区一期于1997年10月竣工,也是在业主的要求下,才在小区内投资修建了约50平方米的临时设施作为活动室,提供给小区业主作为休闲娱乐场地,并未对外营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审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请求,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决议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使用权。因此被告对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共用场地、绿地等负有保持原状、不予改变其使用性质、不予侵占的义务,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连线法官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何开元说,该案经审理查明,开发商修建活动室和洗车场时未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建成后也没有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活动室、洗车场也均是租赁给他人使用。
    而依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并交付买受人后,其作为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对小区土地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也随之转移,即使部分房屋未售出,其也仅仅与小区的其他业主一样,对小区业主共用部分的土地享有共有的权益,其无权“独占”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相应权益的土地修建构筑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证据可证实,修建活动室和洗车场的时间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之后,此时小区的空闲地或道路用地等的相关权益已经归属于该小区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要占用该部分土地应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
    何开元说,由于修建的活动室和洗车场不属于该小区规划建设的项目,也没有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且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修建时取得了小区业主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了小区业主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彭某等174名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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