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现房和开发商派发的销售广告、宣传手册内容不符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泰恒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李强升损失7000元。
原告李强升看到照泰恒房地产开发公司派发的宣传手册,称该楼盘应当“24米适度街宽,可以在双面吸纳人潮,容纳一定车辆通行,旺电成行,可以规模化积聚人气”的环境条件,即在该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但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一系列法定手续按约定期限交房时,原告却发现该楼盘的建构完全不符合宣传手册的宣传内容,遂诉诸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