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时承诺的免费班车停运 开发商被判赔偿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2/2 22:32:38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允诺提供小区免费班车的上海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却在业主入住几年后“嘎啦”叫停。胡先生等五位业主认为,免费班车的广告对他们购买该小区房产产生了重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班车的约…
    中国法院网讯   允诺提供小区免费班车的上海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却在业主入住几年后“嘎啦”叫停。胡先生等五位业主认为,免费班车的广告对他们购买该小区房产产生了重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班车的约定。7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继续提供免费班车已无必要的情况下,作出房地产公司赔偿胡先生等五位业主损失计2万余元的判决。
    原告胡先生诉称,2001年9月8日,原告以60.9万元的价格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闵行区莲花南路上的一套房屋。签约前,房地产公司通过广告允诺其将向业主提供小区免费班车。签约时,房地产公司对此又作了口头允诺,该允诺对自己购买该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入住该小区后,房地产公司确实提供了免费班车。但自2005年4月16日起,房地产公司突然停止提供免费班车。经与房地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继续履行提供免费班车的约定。诉讼中,胡先生表示如不再提供免费班车,则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胡先生依据的2000年4月10日公司发布的一期楼盘广告,所承诺的“社区免费巴士全天营运十八小时”之内容,对本案不构成合同要约。因为在之后的2001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30日,房地产公司先后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及闵行报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均向业主承诺提供公交定点班车,变更了免费班车的内容。若胡先生一定要以广告内容作为购买物业的依据,那也应该以2001年7月5日后的广告为准。因该广告的发布早于其购房时间,发布的内容是“社区公交定点巴士”而非“社区免费巴士全天运营十八小时”。故要求驳回诉请。
    房地产公司在售楼过程中,于2000年4月10日通过其出版的内部刊物登载“一期50000平方米电梯景观小高层全新落成,现房迎宾,社区免费巴士全天运营十八小时、社区广场定时往返友谊南方商城”等内容。2001年7月5日,房地产公司在解放日报刊登售楼广告,该广告载明“自二期自开盘以来,热销不断,首推房源已告售罄,现又隆重推出百套精品景观房,拥有不凡身价的你怎可错过!社区公交定点巴士往返于地铁站和小区之间,出入畅达无阻”等内容。2001年11月30日,房地产公司又分别在闵行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售楼广告,载明“社区公交定点巴士往返于地铁站和小区之间,出入畅达无阻”等内容。
    法院认为,关于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于2001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30日通过登报刊登售楼广告的形式已变更了之前的要约之抗辩,因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报纸广告,在内容上并未排斥2000年4月10日广告宣传资料之效力,在形式上也无法起到有效到达受要约人的效果,故房地产公司以此证明其已撤销了提供免费班车要约之抗辩,不予采信。鉴于目前小区周边公共交通设施亦已基本齐全,不致影响小区业主的出行方便。从维护原告利益及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出发,认为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提供免费班车已无必要。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胡先生获赔损失609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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