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重新返工

  发布时间:2007/12/2 22:09:23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河南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被告卢氏县经贸委因出售的房屋存在瑕疵,被法院判决对所售房屋返工重做。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1996年5月,卢氏县经贸委(以下简称经贸委)开始修…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被告卢氏县经贸委因出售的房屋存在瑕疵,被法院判决对所售房屋返工重做。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1996年5月,卢氏县经贸委(以下简称经贸委)开始修建单位家属楼。家住卢氏县城关镇农民胡某于1997年和经贸委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并于同年11月向经贸委交款50000元,购买其所盖楼房中的一套单元房。1998年该楼完工,但未经城建部门验收。之后胡某交了余款2000元,于1999年搬入新房居住。谁知胡某居住不久即发现房屋漏雨,且客厅及厨房的地板出现裂缝。胡某找到经贸委交涉,经贸委答应修复,但一拖再拖一直未予施工。胡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卢氏县经贸委高上法庭,要求将房屋返工并赔偿损失。卢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城建部门对该纠纷房屋进行了质量鉴定,证明该房屋地板、墙体、窗户等存在质量问题,应对有问题部位返工重做。
    故此法院认为,被告卢氏县经贸委竟未完工、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的房屋售给原告胡某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义务对原告房屋中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部分重做或支付工程费用,遂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氏县经贸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房屋质量有问题部分进行返工重做达到质量要求,逾期不能重做的赔偿原告工程费用712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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