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12/6 21:01:19 点击数:
导读: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0867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改(1999)0867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4号),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间、卫生间和房间的新式里弄住房。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滩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层次增减率为100%。公寓按主卧所在层次计层次增减率。
    四、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按下述规定缴付: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装有电梯 未装电梯
出售人 购房人 出售人 购房人
钢混 215.6 27.0 107.8 27.0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172.6 21.6 86.3 21.6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3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一)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的标准,缴付住房维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五、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也可作为购房人,并可作为使用工龄人、职级人。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分为上限价和下限价。在按规定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外,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下限价,即: I、II级地段为328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III、 IV级地段为234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V、VI级地段为14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再超过的面积,实行上限价,即按原规定执行。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市场价;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市场价。
    七、职工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20%的付款折扣,是指自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对象;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1999年13月1日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办《房地产权证》(绿色)(简称绿证)时,应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购房支付的市场价)的1%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益金,由交易中心出具缴款收据。
    实际购房款: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公房实际建筑面积×80%十离休干部超面积控制标准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金额×80%。
    在1999年 l1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应颁发《房地产权证》(黄色),视为绿证。
    凡属有限产权性质的住房,应按沪房地改(1996)第792号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缴纳维修基金。否则,暂停办理交易手续。
    九、本意见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可按下述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经区县房地局核准后,由区县房地局出具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三)申请人凭下述材料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购房协议书(或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
    4、其他登记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区、县商品房售后维修基金交款(收款)凭证》。
    申请人应按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交纳税费。
    按上述规定变更产权后的住房,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通知管房单位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维修和管理,并移交维修基金。
    十、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出售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提出购房申请,同时提交《住房配售单》或《租用公房凭证》,并提供配房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受理购房申请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征询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以及有无违章搭建等情况。
    (三)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可委托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类住房产权情况(是否已发权证、设定他项权利、司法机关查封等)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区县房地产测绘中心对住房(包括土地)进行面积勘丈、测绘和分摊。房屋的竣工年份根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确定;
    房屋竣工年份难以确定的,以整幢房屋第一个住户的人住年份来推定。
    (四)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在完成公房出售的各项资料调查、取证工作后,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出售后,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应将出售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五)上述售房中发生查询、测绘勘丈、资料费等费用,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按规定从净售房中款中支取。
    (六)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扣除售房中发生的查询、测绘勘丈、资料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暂由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保管,专户存入市建设银行,由市房地局(房改办)负责监管。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应按户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细帐目。
    (七)投资单位办妥房地产权属确认手续后,向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清算划转手续。
    十一、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十二、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可售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售房款,归产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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