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发布时间:2007/12/6 22:43:1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处,署、所),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沪住工(2001)214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处,署、所),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   
     一、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水平,科学引导环境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及景观住区域略的实施,现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是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配套建设。 
     三、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的环境绿化配套建设,并供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改造中参考使用。
     四、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导则:
     1、总体要求。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1)力求自然活泼的风格,摒弃“大色块”布置手法,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的人工植物群落。
    (2)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3)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4)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5)运用我国传统园林的设计手法,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景区内的植物空间幽雅舒适变化丰富。
  2、配植要求。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坚持乔灌草结合,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的原则。
(1)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1:l-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为1:3- 6;草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2)植物种类丰富多采:
 (i) 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40种;
 (ii)绿地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60种;
  (iii) 绿地面积在10000- 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80种;
 (iv)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00种。
 (3)多布置色叶植物、花灌木、香源植物以及多年生花卉。
 (4)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
 (5)适当配植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动物和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环境。
 (6)采用生物固氮的方式逐步取代直至取消化肥栽培的方式。即选择栽种能与自然界固氮微生物共生形成根瘤的植物,减少或消除对土地的污染。
 (7)根据植物特性和观赏作用合理配植植物群落,提高一次存活率,美化居住环境(详见附件五)。
   3、实施要求。实施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因地制宜,保护地形地貌,弘扬历史文化的原则。
  (1)保护原有绿地及植物,特别是大规格的乔木。
  (2)种植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壤改良,覆士层深度不低于1.5米。
  (3)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应透空透绿,与城市景观融为一体。
  (4)完成种植后,应标设植物名牌,普及绿化知识,提高全民赏绿护绿水平。
  (5)引建设屋顶绿化,美化城市第六面,形成立体生态。
   五、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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