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执行国务院条例细则 住房出租须缴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7/12/8 13:37:0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公布执行国务院条例细则住房出租须缴土地使用税www.jfdaily.com房产时报讯(记者梁志超)自2007纳税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起,按照最新税额标准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征收标准为…
                       上海公布执行国务院条例细则  住房出租须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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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时报讯(记者 梁志超)  自2007纳税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起,按照最新税额标准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征收标准为每年30元/平方米。市政府11月28日发布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以下称《规定》)。
  计税的土地面积,对于开发商而言,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对于商品房而言,则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按年计税,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有关方面解释,市民已居住或将购进的房子都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空置的房屋也属于免征之列,但用于出租的房子要缴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住用房,都不免征。
  与去年相比,土地使用税划纳税等级从九级降至六级。内环线以内区域为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为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为三至六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20元,三级区域12元,四级至六级区域分别为6元、3元和1.5元。
  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此次《规定》是对上述修改的落实。对于开发商来说,囤地和捂盘的成本将提高,这传递出房地产进入税费政策调控新阶段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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