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卡者"张冠李戴"签名消费 雇员不识拼音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08/1/13 18:17:41 点击数:
导读:偷卡者"张冠李戴"签名消费雇员不识拼音公司担责作者:李鸿光中国法院网讯潘女士上班途中搭乘公交车,不慎皮夹遭窃内有多张银行信用卡。因其中一张银行信用卡立刻被人消费,花去人民币1810元,潘某以商家在结帐时没有…

偷卡者"张冠李戴"签名消费 雇员不识拼音公司担责
作者:李鸿光
 


    中国法院网讯   潘女士上班途中搭乘公交车,不慎皮夹遭窃内有多张银行信用卡。因其中一张银行信用卡立刻被人消费,花去人民币1810元,潘某以商家在结帐时没有审核持卡人,被人“张冠李戴”签名消费,要求上海烟草集团静安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烟糖公司)承担其中90%损失费用,赔偿人民币163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静安烟糖公司承担损害后果70%的责任,赔偿潘女士财产损失1267元。
    潘女士持有上海银行尾数是462信用卡,该卡正面除印有卡号以及上海银行、银联、VISA等标记,还印有与潘某姓名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在填写银行贷记卡申请表时,她还预留了签名样式。2007年6月16日,潘某因信用卡失窃于9时25分向上海银行作挂失,却被告知从银行终端反映出,该银行卡分别在8时40分44秒至8时42分16秒,在静安烟糖公司被人两次消费了1010元和800元,在签购单签名栏处留有“王伟国”字样的签名。

    2007年10月下旬,潘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在2007年6月16日上午8时许,她乘坐94路公交车时皮夹不慎遭窃,其中就包含了本案争议的尾数是462的上海银行信用卡,该卡被窃贼在静安烟糖公司处消费了1810元。潘女士称自己在该卡背面留有本人的签字,卡的正面有自己姓名的拼音字母。而持卡人消费时签名却为“王伟国”与自己名字相去甚远,商家在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有义务对消费者持卡签名进行仔细核对,但静安烟糖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法庭上,静安烟糖公司辩称对于潘某是否遗失信用卡存在怀疑,消费事实发生在潘某报警前;潘某该信用卡背面签字模糊不清,无法证明信用卡背面有潘某的签字,而商店营业员又不懂拼音,无法核对消费人的签名,再说消费人当时也输入了密码,商店已尽到了核对义务没有过错。

    经审理法院查明,潘某所持该信用卡未设定消费密码。2007年6月16日12时43分,潘某向上海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报案,接报回执单内容:2007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被害人潘女士报警称,其于今天上午9时许乘坐94路公交车到武宁南路下车,发现携带的拎包拉链被人打开,包内的一只皮夹遭窃,内有一张上海银行信用卡在挂失前被人提取3900元,其余卡都已挂失无损。

    法院认为,潘某为证明其信用卡被窃,提供了挂失记录、报警回执单及110报警手机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证明潘某遗失该卡,法院能够确认潘某的主张成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业务规范”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商家发现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不一致,收银员应主动询问并对比信用卡上的其他信息,如与卡片正面拼音注音是否一致。本案中,潘某在信用卡背面预留了签名,虽然无法确认卡背面签字是否模糊不清,但签购单上签名“王伟国”与潘某名字拼音相去甚远。静安烟糖公司既然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应对营业员进行培训或指定符合要求的营业员从事该工作,现商家因疏忽和懈怠,又以营业员不懂拼音作为抗辩理由显属无理。而潘某对自己所持信用卡未尽注意、妥善保管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遂法院酌情判决静安烟糖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潘某财产损失1267元。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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