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精神疾病痊愈后要求复工被拒 索福利被驳

  发布时间:2008/12/24 12:38:10 点击数:
导读:幼儿教师精神疾病痊愈后要求复工被拒索福利被驳作者:乔学慧中国法院网讯王女士原为北京市丰台区某公立幼儿园教师,后因精神出现异常于2007年3月到11月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王女…
幼儿教师精神疾病痊愈后要求复工被拒 索福利被驳

作者: 乔学慧   

 
     中国法院网讯   王女士原为北京市丰台区某公立幼儿园教师,后因精神出现异常于2007年3月到11月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王女士持该证明要求上班被幼儿园拒绝。后王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并补发奖金、福利等。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

    王女士称,自己原系丰台某公立幼儿园的教师。2007年3月17日,她与当时的幼儿园负责人因值班事宜发生纠纷,遭到停职检查处分,后精神出现异常。医院为其出具病假证明书,上载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2007年3月至11月,王女士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焦虑状态缓解期,可以试复工,如病情波动及时就医”。王女士持该证明要求上班,但被拒绝。经多次协商幼儿园仍不同意其复工。于是,王女士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遵从医嘱,妥善安排她的工作,补发她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包括2007年上半年奖金、2007年9月至今的效益工资、过节费、2007年第三季度至起诉时的劳保等。

    幼儿园辩称,王女士所患疾病属于精神病范畴,其已不适合再担任教职工作。教育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若因王女士复工导致了不可预测的损害后果,幼儿园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女士自2007年3月病休至今,幼儿园一直按时、足额给付国家拨付的工资部分。原告主张的奖金、效益工资、过节费、劳保等,并非国家财政拨付,是幼儿园自筹按照自己制定的《奖惩细则》发放,此项内容不属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属人事争议管辖的范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说明,王女士在2007年3月23日至2007年11月17日期间处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等精神异常病症状态。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幼儿园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全额支付了王女士的工资福利。王女士所主张的奖金、效益工资、劳保等属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的部分,不属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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