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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颢
2007年5月,吴某在江苏无锡一家企业上班时因病死亡,该企业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工伤死亡补助金92864.72元,丧葬费12519元、抚恤金76616.28元,合计182000元。处理完儿子丧事之后,其父将下余赔偿款16万元存入银行。儿媳高某多次要求公公分配赔偿款用以抚养年幼的孙子,但都被拒绝。高某遂一纸诉状将公公告上法院。
东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子与被告均系死者亲人,与死者生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均可共同分享。原告之子系未成年人,其应得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份额应由法定监护人即原告履行监护责任,被告要求由其保管于法无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份额,扣减被告在丧事活动中已用去的部分费用22000元和原告之子应得抚恤金76616.28元,剩余83383.72元由原告和被告平均分得。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