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号码与信用卡主身份不符 大中要为自己过失买单

  发布时间:2008/1/5 11:09:47 点击数:
导读:留存号码与信用卡主身份不符大中要为自己过失买单作者:郭京霞中国法院网讯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应在签售单上留存消费者的身份证号码,而大中电器公司在一起分期付款交易过程中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与信用卡主的真实号…

留存号码与信用卡主身份不符 大中要为自己过失买单
作者:郭京霞 

    中国法院网讯   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应在签售单上留存消费者的身份证号码,而大中电器公司在一起分期付款交易过程中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与信用卡主的真实号码不符,导致信用卡主遭受到经济损失,卡主郭先生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大中电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判令大中电器赔偿经济损失3500余元。
  郭先生诉至法院称,他于2006年10月15日发现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白色附卡丢失,当天挂失。2006年10月18日收到信用卡对帐单时,发现有一笔分期付款交易,总金额为3536.25元。他本人从未做过分期付款,经多方查询,是从昌平区大中电器天通苑店消费的。郭先生认为,大中电器在交易中未核验郭先生本人的身份证,也未仔细核对签名,导致其经济受损。遂要求大中电器赔偿直接损失3536.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先生于2006年10月15日发现其招商银行信用卡白色附卡丢失,挂失后于2006年10月18日收到信用卡对帐单,发现在大中电器天通苑店一笔分期付款交易,每期287.5元,共12期,加购货费86.25元,总金额共计3536.25元,刷卡日期为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已将上述款项划至大中电器天通苑店。招商银行信用卡关于分期付款规定为“持卡人应在提出分期付款申请的同时向商场的收银部门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本人由招商银行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在商场指定POS机打印的《招商银行分期付款签购单》以及商场有关消费凭证上签署与信用卡背面一致的签名,并在签购单上留存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郭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对帐单上留存的身份证号码确有7个号码不符。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大中电器与招商银行签署了关于信用卡分期付款操作规程,该规程对信用卡分期付款作了明确说明。大中电器在以郭先生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进行的交易中,留存的身份证号并非郭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且大中电器没有证据证实该留存的身份证号与郭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系郭先生所为,故可认定大中电器在交易活动中存在严重过失,由此给郭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大中电器予以赔偿。法院终审判令大中电器公司返还郭先生三千五百三十六元二角五分。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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