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1/5 18:07:40 点击数:
导读:安徽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2003〕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2003〕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复。

 

上一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