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裁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编辑:常敬泉)
常敬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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