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签订房屋赠予协议不履行 儿子将爹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8/2/1 21:55:09 点击数:
导读:父子签订房屋赠予协议不履行儿子将爹告上法庭作者:石中原闵二飞中国法院网讯安徽省临泉县一村民将临街8间旧房翻建后,允诺无偿分给儿子4间。后因家务矛盾纠纷,引发房屋赠与合同诉讼,儿子将爹娘告上法庭。该案经两…

父子签订房屋赠予协议不履行 儿子将爹告上法庭
作者:石中原 闵二飞
 

    中国法院网讯   安徽省临泉县一村民将临街8间旧房翻建后,允诺无偿分给儿子4间。后因家务矛盾纠纷,引发房屋赠与合同诉讼,儿子将爹娘告上法庭。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该赠与协议已由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撤消,其约定内容不再履行。
    临泉县59岁农民李富友与老伴张灿芝育有三女一子,均已相继结婚成家。2004年所在镇实行街道统一规划建设,期间李富友将其临街旧房拆除,翻建成上下两层每层4间的8间房屋。

    2006年10月,李富友与儿子李丰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将8间房屋南面部分上下4间分给李丰,由其所有;北面上下4间房屋卖给李丰,价款9万元。由李丰先付现金2万元,余款以后每年付1万元,至付清为止。

    协议签订后,李丰向其父支付现金2万元。后李丰与李富友及家人因琐事产生矛盾,李富友气恼不愿再履行与儿子李丰签订的协议。2007年7月李丰提起诉讼,状告李富友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其父继续履行合同。其母亲张灿芝及其两个姐姐均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张灿芝认为,丈夫李富友将共同财产房屋转让儿子李丰,没经其同意签名,单方面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协议。李丰的两个姐姐也提出各自在该房屋翻建过程中曾投资支持,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其父擅自单方处分该房产行为无效。

    被告李富友则提出,原协议赠与儿子的房产,因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致财产权利未实现转移,且争议的房产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城镇私房,也未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现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同时不再履行买卖房屋的约定。

    经一审法院审理,原告李丰的主张得到法庭支持。李富友、张灿芝及其女儿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阜阳中院终审认为,李富友与李丰在签订该房屋买卖、赠与协议过程中,张灿芝是否知情,以及李丰两姐姐是否在建房中投资,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但从李丰支付首期房款且由李富友将此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应视为张灿芝对协议履行持默认态度。

因此,李丰已按协议约定支付首期房款2万元,李富友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对于协议中的赠与房屋,因该项财产权利未予转移,且李富友在赠与房产后的一年法定期间行使撤销赠与权利,最终导致该赠与协议失去法律约束力。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丰与李富友所签订协议中约定赠与性质的内容不再履行;但有关双方对其中4间房屋的买卖协议内容应继续履行,直至李丰付清房款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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