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动迁住房问题 确认应安置人口是关键

 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发布时间:2008/5/31 20:50:50 点击数:
导读:解决动迁住房问题确认应安置人口是关键案由:2004年,我家房屋拆迁,依当时文件精神,按户口数,俗称“人头”来补偿,共五人:父母亲,我、弟弟以及奶奶。我家有两套房子,简称甲屋和乙屋,两…

                                                                    解决动迁住房问题   确认应安置人口是关键
 
案由:2004年,我家房屋拆迁,依当时文件精神,按户口数,俗称“人头”来补偿,共五人:父母亲,我、弟弟以及奶奶。
我家有两套房子,简称甲屋和乙屋,两张房产证。甲屋已拆,乙屋至今未拆。拆甲屋时,拆迁工作人员极力说服我父母亲,说乙屋过两三个月也要拆,把它也一起估价算了。
乙屋与我叔叔,伯伯居住的地方差不多在一个地方,奶奶有60平方米。拆迁工作人员说乙屋和我叔叔,伯伯的房子马上也要拆,奶奶想等三个儿子拆了拿一个60平方米的单套自己住。基于这样考虑,我们就签署了合同,上面所说的甲屋和乙屋两套房子都评估掉了,安置的面积属于我父母亲,弟弟和我四人,没有奶奶的;我们也未在合同上注明老人房屋没有安置的情况。
至今,乙屋和我叔叔,伯伯的房子还未拆迁,我们想把奶奶的房子先安置了,她有60个平方米,可拆迁办不承认,说按照现在的政策是“拆一还一”俗称“砖头”,不按人头算了,也就是说我奶奶拿不到房子了,原因是我们没有在合同上特别注明她的房屋未安置的情况,说我们自动放弃了。现在我们想了解的是,我奶奶的房子能不能被安置?   俞女士

律师坐堂

    就提供的情况,笔者作如下解答,供参考。
一、如果俞女士家2004年拆迁的甲屋有其奶奶的产权,也就是说甲屋系俞女士与其父母亲、兄弟、奶奶的共有产权房。那么,奶奶在该次动迁中未得到安置的话,她的动迁安置的权益显然受到了侵害。依据沪高法(2000)687号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俞女士的奶奶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原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拆迁人对她予以拆迁安置。
二、如果俞女士家2004年拆迁的甲屋没有她奶奶的产权,仅有她的户口(或者奶奶的房屋在乙屋或他处),那么,首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补偿标准等问题应受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相关房屋拆迁规定的调整。
这里,明确俞女士的奶奶是否属于该次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是关键。依据沪高法(2000)687号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拆迁协议中明确不予安置或者未明确是否予以安置的被拆迁人提起诉讼,未要求确认协议的效力,仅要求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审理中可就其应否安置作出判决,而不审查协议的效力的规定,俞女士的奶奶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对她予以动迁安置,以明确她应否得到安置。
另外,依据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的规定,建议俞女士通过相关途径明确奶奶是否属某次动拆迁的应安置人口,以便保障她的合法权益。(作者为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赵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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