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前签协议 诉诸法院方确权

  发布时间:2008/6/1 17:29:29 点击数:
导读:一年半前签协议 诉诸法院方确权作者:涂丹  修水县法院网讯 近日,修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析产而导致的物权确认之诉的案件。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协议离婚时,双方曾约定原夫妻共同共…

一年半前签协议 诉诸法院方确权
作者:涂丹 

  修水县法院网讯 近日,修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析产而导致的物权确认之诉的案件。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协议离婚时,双方曾约定原夫妻共同共有的三层私房一幢(共六套),东边三套归原告所有,西边三套归被告所有。双方离婚已达一年半之久,但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东边三套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属实,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办理也不影响双方对各自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公为双方对于房产处理所达成的合意,因双方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此房产并没有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析产效力,房屋仍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本院作出了确认原告对东边三套房屋的享有所有权的判决。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决定等,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来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始对协议约定的东边三套房屋享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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