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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同居重症女友 法官调解补偿11万
作者:谈黎
永修法院网讯 2008年5月21日,永修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所生小孩由原告张某(男)抚养,原告张某给付被告金某(女)人民币11万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于2000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8月、2002年生育两男孩。原告张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由他抚养。被告金某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但要求原告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金某被查出患有尿毒症,每年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光化疗一项每年就需支付2万余元,而她本人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无力承担如此沉重的医药费。相比之下,原告的经济状况要好很多,法官给原告做工作,希望他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一次,两次,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终于同意给付被告经济补偿11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编辑: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