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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慎失窃被冒用 商家有过错担责30%
作者:梁志明
中国法院网讯 信用卡不慎遗失,被他人凭签名恶意消费一万余元。银行和商家是否有责任?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银行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商家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叶先生人民币4800余元。
2004年3月,原告叶先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思考乐贷记卡一张,根据领用这张贷记卡的合同规定,原告可凭密码持卡消费,也可凭签名持卡消费。原告申领该卡后,曾分别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持卡成功消费过。
法庭上,被告商家辩称,原告的信用卡允许直接签名消费,商家也已核对了相应的签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办理的“长城-思考乐贷记卡”是允许凭签名进行消费的,现持卡人当日首次使用错误密码遭拒后改用签名消费,未违反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予以授权也不存在过错。此后,原告挂失后,中国银行及时停止了授权,防止了原告信用卡被继续进行消费。故中国银行对于原告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用卡的所有人对其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理应及时申请挂失。原告在餐厅这种复杂的环境中,未能足够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贷记卡,且又未能在失窃的第一时间申请挂失,导致该贷记卡被人冒用,对此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原告所办理的贷记卡允许持卡人凭密码消费或者凭签名消费,原告主张近年来一直凭密码消费,银行应主动停止该卡的签名消费方式。法院认为,合同既然约定凭密码消费和凭签名消费,中国银行在原告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终止凭签名消费的方式。所以中国银行上述授权并无过错。商家在持卡人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密码测试后,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虽然这种做法并不违背规定,但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理应对信用卡所有人和发卡行负有审核义务,应对持卡人的身份进一步审核,以防止该贷记卡被人冒用,但商家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使持卡人刷卡消费成功。对此,商家具有过错,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