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盖两间房给弟弟造成妨碍 法院判决哥哥拆除一间

  发布时间:2008/6/21 17:51:46 点击数:
导读:私盖两间房给弟弟造成妨碍法院判决哥哥拆除一间作者:王悦中国法院网讯66岁的郭先生和自己的哥哥分别所有1.5间祖房,但哥哥在郭先生的房前又盖了两间房,对郭先生的房屋造成了妨碍,为此郭先生将自己70岁的哥哥告…

私盖两间房给弟弟造成妨碍 法院判决哥哥拆除一间
作者:王悦  

    中国法院网讯   66岁的郭先生和自己的哥哥分别所有1.5间祖房,但哥哥在郭先生的房前又盖了两间房,对郭先生的房屋造成了妨碍,为此郭先生将自己70岁的哥哥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两间房屋确实对郭先生造成妨碍,但鉴于拆除两间房屋可能导致郭先生哥哥一家居住困难,故判决郭先生的哥哥将其中一间房屋拆除。
    郭先生兄弟俩的父亲有房屋三间。父亲于1964年去世,母亲于1980年去世。1989年11月30日,郭先生兄弟二人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达成协议,协议载明:我们将共同继承的叁间北房,达成析产协议如下:一、从西起的第一间及第二间的半间北房归哥哥所有;二、从西起的第二间的半间及第三间北房归弟弟所有。1990年1月26日,兄弟俩到公证处就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郭先生称,此后哥哥将属于他的1.5间房子出售了1间,又在郭先生的房前盖了两间房子自住。致使郭先生对自己的房产无法使用。郭先生所属的1.5间房由于多年不能居住,年久失修,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07年被街道办事处、房管局、建委等单位下发危房修缮通知。房管部门多次要为郭先生办理房产证,因哥哥不让房管部门的测量队进入,致使郭先生的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

    郭先生认为,哥哥在自己的房前自住,妨碍了郭先生对其房屋的测量、翻建以及房产证的办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给他带来了损失,故郭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哥哥拆除所建房屋,并赔偿损失2万元。

    郭先生的哥哥因年事已高,委托律师帮自己打这场官司。律师在法庭上答辩称:郭先生所述不属实。他们的母亲去世前因病已经卖出了一间房屋,在公证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只剩两间房,郭先生的哥哥不识字,当时是郭先生拉着他喝酒后才与去做了公证,因此是被骗后做的公证。房屋两旁原无房屋,自1967年起郭先生的房屋就不住了,邻居就将门堵了。郭先生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致使他的房屋也倒了。自己所建的防震棚是1976年搭建的,至今已经有32年了,属于历史形成对国家土地的占有。该防震棚是在院外搭建的,占用的是国有土地,郭先生房屋通行是在院内,院内的房屋不是郭先生的哥哥搭建的,郭先生哥哥现住的防震棚范围内没有郭先生的历史通道。而且,郭先生哥哥一家生活非常困难,除了防震棚,别无住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现场勘验,涉诉两间北房的北侧、东侧、西侧均为他人院落,郭先生的哥哥在该两间北房南侧建有两间房屋,现郭先生一家居住在该两间房屋内,进入涉诉两间北房的唯一通道是郭先生哥哥所建两间房屋中西侧一间房屋。另查,现西侧一间房由郭先生的哥哥使用,经现场勘验该房屋北墙有坍塌危险,不适宜居住,东侧一间房屋已经坍塌,房管部门多次向郭先生送达危险自住房通知书要求限期翻建、修缮。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和哥哥经协议,对双方父母留有的房屋进行了分配,并就分配协议进行了公证,郭先生因此获得了东侧一间半房屋的所有权。尽管郭先生未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所建的两间房屋是在其院落内所建,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郭先生的房屋在公证书中载明系北房,故其应当向南通行,故郭先生的哥哥应当为郭先生提供通行方便。考虑郭先生的哥哥家庭确实存在困难,拆除其自建的两间房屋可能导致一家居住产生困难,法院对郭先生的诉讼请求酌情进行处理。郭先生要求哥哥赔偿损失2万元,因其未证明其房屋坍塌系哥哥侵权行为所致,且郭先生的哥哥对西侧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故其使用该房屋属于合法使用,郭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郭先生的哥哥于将房屋南侧的自建房屋东侧一间拆除;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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