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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篇
房地产登记簿内涵增加
承重墙招损、补发的房产证书均有案可查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记者陈云芳
今后承重墙招损、补发的房产证书等信息均将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经过一审、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立法听证会后,
修改稿认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将不予登记,而“承重墙损坏的房屋不能进行登记”的相关规定则建议予以删去,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以提醒第三人。
从登记角度来看,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是记载和公示当事人对其房地产的权利。当事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并没有改变当事人对其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再则,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这一违法的处理,法律法规已比较齐全,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处以相应罚款。现存的突出问题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除了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查处力度外,还应当引导受侵害的相邻业主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修改稿对房产证灭失声明是否需要在媒体上刊登这一条款,也采纳了听证会建议,修改为“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若要求补发,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证明。”市人大法制委认为,这样的规定使灭失、遗失声明发布处具有唯一性,有利于发挥公示作用,方便查询,也减轻了补证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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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摘自《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