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拆迁前 共有人不丧失财产权利

  发布时间:2008/8/9 19:39:30 点击数:
导读:售后公房拆迁前共有人不丧失财产权利稿件来源:新闻晚报□杨波李先生是售后公房的工龄人,由于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公房,所以颁发的房产证只有他父亲一人的名字,后来房屋拆迁时以李先生父亲的名义…

售后公房拆迁前 共有人不丧失财产权利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杨波

    李先生是售后公房的工龄人,由于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公房,所以颁发的房产证只有他父亲一人的名字,后来房屋拆迁时以李先生父亲的名义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李先生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利是否已经丧失。

    “94方案是本市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出售方案,由于权利意识的不足,导致该方案只能把家庭成员权利人中的一人登记在房产证上。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并且,为了鼓励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沪高法(1999528号文还规定,九四方案购房后的产权纠纷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售后公房由于城市规划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的形式后,权利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就转变为对货币的所有权;但是,这种财产形式的转化不影响原售后公房共有人财产权利的行使,因为,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该价值中包括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管这种权益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家庭成员因为拆迁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是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人之一,进而争取自己应当得到的财产份额。

作者系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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