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精神赔偿解读

  发布时间:2008/8/9 19:45:41 点击数:
导读:律师讲坛婚姻法中的精神赔偿解读稿件来源:新闻晚报□朱静赵某(男)与王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赵某在外地工作,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12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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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精神赔偿解读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朱静

    赵某(男)与王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赵某在外地工作,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512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责令赵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1年结婚,张某于2002年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张某有外遇为由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不支持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迥然不同,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法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赵某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而张某虽然有外遇,但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中规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作者系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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