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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金质 发布时间: 2009-09-18 13:52:10
这名男子叫黄玉想,住靖西县同德乡东球村。2005年6月间,黄玉想与同村的宁爱卷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并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3月26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黄玉想对宁爱卷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宁爱卷拉上三轮车送回娘家。从此,宁爱卷再也不敢回黄玉想家居住。黄玉想还在村屯周围宣扬有损宁爱卷名誉的言论,致使宁爱卷无脸回家生活。2008年8月5日,宁爱卷向提起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玉想赔偿精神损害8000元,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黄玉想应向原告宁爱卷当面公开赔礼道歉;二、由被告黄玉想给付原告宁爱卷精神损失费100元。三、驳回原告宁爱卷的其他诉讼请求。黄玉想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黄玉想与宁爱卷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在双方感情不和时,黄玉想采取强行将宁爱卷拉上三轮车,将宁爱卷送回娘家,并在村屯周围宣扬有损宁爱卷名誉的言论,致使宁爱卷遭受周围人的议论,致使宁爱卷的人格及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宁爱卷要求黄玉想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酌情判决黄玉想给付宁爱卷精神损失费100元,符合客观事实,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