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言行有辱同居女 被判赔礼道歉又赔钱

  发布时间:2009/10/8 23:27:34 点击数:
导读:男子言行有辱同居女被判赔礼道歉又赔钱作者:郑金质发布时间:2009-09-1813:52:10中国法院网讯9月17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男子强送同居女回娘家又对其进行辱骂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维持…
男子言行有辱同居女 被判赔礼道歉又赔钱

作者: 郑金质    发布时间: 2009-09-18 13:52:10

 
     中国法院网讯   9月17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男子强送同居女回娘家又对其进行辱骂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男子为与同居女感情不和,因言行辱骂对方,付出既赔礼道歉又赔钱的代价。

 

    这名男子叫黄玉想,住靖西县同德乡东球村。2005年6月间,黄玉想与同村的宁爱卷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并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3月26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黄玉想对宁爱卷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宁爱卷拉上三轮车送回娘家。从此,宁爱卷再也不敢回黄玉想家居住。黄玉想还在村屯周围宣扬有损宁爱卷名誉的言论,致使宁爱卷无脸回家生活。2008年8月5日,宁爱卷向提起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玉想赔偿精神损害8000元,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黄玉想应向原告宁爱卷当面公开赔礼道歉;二、由被告黄玉想给付原告宁爱卷精神损失费100元。三、驳回原告宁爱卷的其他诉讼请求。黄玉想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黄玉想与宁爱卷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在双方感情不和时,黄玉想采取强行将宁爱卷拉上三轮车,将宁爱卷送回娘家,并在村屯周围宣扬有损宁爱卷名誉的言论,致使宁爱卷遭受周围人的议论,致使宁爱卷的人格及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宁爱卷要求黄玉想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酌情判决黄玉想给付宁爱卷精神损失费100元,符合客观事实,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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