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公房拆迁费不能视作遗产

  发布时间:2009/3/22 14:36:40 点击数:
导读:这笔公房拆迁费不能视作遗产时间:2008-11-14点击:17来源:解放日报案情小李自小与外公杨某二人共同居住在上海一处公房内。2005年3月,杨某因病去世,小李成了该公房的承租人。2008…

 

这笔公房拆迁费不能视作遗产
时间:2008-11-14点击: 17来源:解放日报

 

案情

小李自小与外公杨某二人共同居住在上海一处公房内。20053月,杨某因病去世,小李成了该公房的承租人。20081月,为了配合上海的城市建设,该公房被拆迁,小李得到了拆迁款。小李有位姨妈,居住在外地,户口也在外地。姨妈得知小李得到动迁款后,认为当时小李继承该公房承租权时没有得到她的同意,不应该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力。现在房子拆迁了,该笔拆迁费应该视作为杨某的遗产,自己有继承的权力。而小李认为,自己是公房的唯一同住人,继承该公房的承租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该笔款项是政府给自己的补贴,不属于遗产。那么小李继承公房的承租权是否合法,该笔拆迁费是否可以被视作为遗产继承呢?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新的承租人可以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父母及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二)、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父母以及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此处所说的公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上述案件中,小李和外公杨某一直仅有两人共同居住在上述公房内,且该公房内也仅有小李及杨某的户口。杨某死后,小李作为合法的共同居住人参照第一种情况合法地取得了继续承租上述公房的权力。小李的姨妈一直居住在外地,且户口也在外地,不能视作上述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小李无需得到姨妈的同意。

  同时,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上述公房在杨某生前并没有涉及到拆迁问题,一直到2008年才为了配合市政建设而需要拆迁,当时公房的承租人已经是小李了。拆迁公司与当时的实际承租人小李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这是拆迁公司为了补偿小李配合拆迁给与的安置费用,该笔补偿只能作为小李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判决  

  本案中小李的姨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部分拆迁款,法院在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后,认为该笔拆迁款系小李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因此判决驳回小李姨妈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观点。

(作者系解放日报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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