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能否卖孩子的房?

  发布时间:2010/6/9 22:03:37 点击数:
导读:母亲能否卖孩子的房?2010年6月6日A1叠14:法制周刊·综合稿件来源:新闻晚报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html/2010-06/06/content_346310.htm□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敬泉[案例]陈娃今年6岁…

母亲能否卖孩子的房?

 

2010年6月6日   A1叠14:法制周刊·综合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html/2010-06/06/content_346310.htm

□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敬泉

    [案例] 陈娃今年6岁,他的父母在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留给了陈娃,产权顺利变更到陈娃名下,后法院判决陈娃随母亲一同生活,由陈母抚养。为帮助陈娃治病,今年1月,陈母以陈娃监护人的身份把这套房屋卖给了王先生。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陈父以陈母未经其同意为由,提出陈母以陈娃监护人的身份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陈母代表陈娃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需要陈父同意。

    陈娃不满10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亲或者母亲都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本案中,陈母与陈父离婚,但是陈娃与陈母共同生活,陈母自然就成为陈娃的法定代理人,其自然有权利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无可争议。但问题关键是是否需要征得陈父同意。笔者认为,陈母以陈娃监护人的身份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一起行使或一致同意方才生效。只要陈母确属其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知道而应被归于无效。其次,陈母将房屋出售,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陈娃的合法利益,作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陈母是为了陈娃的利益在行使法定代理权。

    再次,陈母出售房屋是为了给陈娃治病,并不存在损害陈娃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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