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再审的原审缺席判决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发布时间:2011/6/30 12:46:16 点击数:
导读:2008年7月至2010年底,申诉审查庭共受理55件裁定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其中,原审缺席判决案件达33件。经分析,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1、缺席判决案件占裁定再审案件的比例较高。2008年至2010年,原审缺席判决案…

   2008年7月至2010年底,申诉审查庭共受理55件裁定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其中,原审缺席判决案件达33件。经分析,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1、缺席判决案件占裁定再审案件的比例较高。2008年至2010年,原审缺席判决案件占裁定再审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7%、65%、57%。原审缺席判决的案件已成为再审案件的主要类型。2、案件类型以合同类纠纷为主。在缺席判决案件中,合同类纠纷案件达26件,占到79%;其次为所有权纠纷案件,占到6%;其余为不当得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3、“被动”缺席的当事人较多。由于法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自然人人户分离、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后未及时转交等原因,有31件缺席判决案件无充分证据证明缺席一方当事人已实际收到法院传票,或知晓诉讼权利而主动放弃。4、部分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法院送达存在程序瑕疵的案件共9件,占到27%。程序瑕疵主要表现为未穷尽送达途径、尚不符合“下落不明”要件即适用公告送达、未向法定地址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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