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死亡,同住人两年后主张丧失胜诉权

  发布时间:2012/12/8 22:10:17 点击数:
导读:房屋权利人死亡同住人两年后主张丧失胜诉权2012年12月7日A08:A08-以案说法·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作者:赵星海  □赵星海【案情介绍】1990年,父亲A分得公有房屋一套;1994年时,父亲A按照“94方案”购买了该…

房屋权利人死亡

同住人两年后主张丧失胜诉权

2012年12月7日   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赵星海

  □赵星海

【案情介绍】

    1990年,父亲A分得公有房屋一套;1994年时,父亲A按照“94方案”购买了该房屋,房屋权利人登记在父亲A一人名下;同年,该房屋内有同住成年人为父亲A、母亲B、女儿C、C的丈夫D共4人。2000年,父亲A立遗嘱,母亲B继承父亲A全部遗产;2001年,母亲B立遗嘱,将其名下全部财产由父亲A的儿子E继承。2003年,父亲A去世。 2012年,女儿C、C的丈夫D起诉要求确认C、D为房屋共有人。

【案情分析】

    “94方案”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办法简称。该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 ”虽然当时公有住房内有多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也只能有一人进行房屋权利人登记。由此,致使许多可以作为权利人登记的共有人无法登记。

    对于符合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的购房资格人确无法登记的,上海高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上述意见给了不愿意放弃产权的、符合购房资格的同住成年人可以主张成为房屋共有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同住成年人必须在产权人的配合下完成登记后才可以成为共有产权人。如果产权人不予配合,那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完成权利确认。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主张,也就是在2003年父亲A去世的两年内进行主张,否则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94方案”规定产权证只登记为一人。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于具备可主张产权的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的则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本案登记的产权人为父亲A,已于2003年报死亡,C、D应当在父亲死亡后的两年内提出产权共有的主张,现被告抗辩原告的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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