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

  发布时间:2012/4/3 23:33:09 点击数:
导读: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主要涉及问题: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以及《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事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具备条件:1、不要求有户口;2、居住满一年以上;3他处无房
二、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公有住房出售中谁有购房资格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购房条件: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同住人概念: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备注:《上海市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已经于2000年7月1日被废止,但被废止后并未出台新的认定标准
同住人认定条件:1、有户口;2、他处无房;3、是需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还是需要户口迁入一年以上并无明确定论,部分物业公司掌握的口径是以户口迁入一年以上为标准,但无明确规定。
三、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是否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上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住人概念: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一年和他处房屋限制。
同住人条件:1、有户口(《意见》规定满一年);2实际居住(《通知》规定满一年);3他处无房或者虽然有房居住困难;4例外情况(例外情况较多在此不一一介绍可以参考上文所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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