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媳妇离婚婆婆反悔给房

  发布时间:2013/11/17 21:18:52 点击数:
导读:儿子媳妇离婚婆婆反悔给房2013年10月25日A10:A10-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作者:赵星海  □赵星海某对夫妇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加之女方投资失败亏损严重,以致感情破裂,2010年6月双方决定离婚。2010年6月2…

儿子媳妇离婚婆婆反悔给房

2013年10月25日    A10:A10-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赵星海

  □赵星海

    某对夫妇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加之女方投资失败亏损严重,以致感情破裂,2010年6月双方决定离婚。 2010年6月22日,男方母亲刘女士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写明:“当事人由于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经过充分考虑协商后,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关于松江的一套房子,里面有刘女士的名字,双方协议离婚后,刘女士放弃房产所有权,将所有权无条件转给原儿媳(女方),并协助更名。”同日,这对夫妇离婚。离婚后,系争房屋实际由女方居住。

    不久,刘女士和儿子却不履行承诺,多次要求女方搬出松江房屋。女方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松江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刘女士和儿子协助本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原审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请。

    刘女士不服,上诉称自己出具的放弃系争房屋产权的情况说明,实质上系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案中,三人经协商约定离婚后系争房屋归女方所有,故女方有权要求刘女士和儿子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其次,刘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上刘女士作为系争房屋权利人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对其享有的产权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故无权随意撤销。最后,刘女士在三方权利人就系争房屋权属达成一致及他们离婚后提出上述主张,亦明显有违诚信原则。由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如约定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自然人应该对自己真实意志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刘女士转让房产的协议系附加条件约定,以儿子儿媳离婚为条件。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视为条件成就,该约定即生效。既然刘女士自愿出具了转让房产协议,该协议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此外,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刘女士也应履行协议约定的房产转让义务。 (作者系婚姻房产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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