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个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2009年初,张某从外省市到上海找工作,通过社会招聘市场被本市一家私营企业所录用,从事织造车间挡车工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另外津贴、补贴4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1月初,张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并在年内产下一个男婴而在家休产假。张某在产假期间,企业即停止向张某发放工资。张某的家属几次到企业找人事部门,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产假期满后张某按时到企业上班,即主动去找人事部门的经理,要求企业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人事经理对张某说,因为你产假期间没有工作,再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不参加的,所以企业不支付工资。张某虽然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仲裁庭审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自己在产假期间,根据国家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和本市的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本人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企业以产假期间不工作为由,停止发放本人工资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所以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则认为,因为张某产假期间没有工作,再说对于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又不属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范围,所以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不予支付,对张某提出的要求,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她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产假期间,她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的法律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张某在产假期间工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支付,企业以张某没有工作为由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其没有工作为由,停止发放其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张某系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本市的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所以,外来从业人员的产假期间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张某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以张某没有工作为由,停止支付张某产假期工资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的规范文件的规定相违背,应该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按照张某的实际工资支付张某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还是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支付了张某产假期的工资。 (言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