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该用人单位可以不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协保人员)

  发布时间:2013/11/3 22:14: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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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该用人单位可以不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5月06日【字体:

  案情简介

  

  肖某是本市一家企业的协保人员,2006年7月31日肖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同年8月底通过社会招聘,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

  

  去年10月份肖某发现企业几年来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肖某要求企业为其补交自2006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没有同意肖某的要求。

  

  于是,肖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肖某提出,本人从2006年7月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8月底被新单位所录用,并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新企业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再说自己工作一直认真负责,为企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所以,要求仲裁裁决企业为本人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答辩时认为,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政府有规定的,因为肖某是协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是有依据的。并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市政府【沪府办(2006)22号】文件规定,对肖某所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肖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肖某是协保人员,虽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企业所录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肖某要求新录用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肖某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录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文件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以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新录用肖某的用人单位根据市政府的现有规定,在肖某重新就业期间企业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肖某仍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所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裁决,没有支持肖某的仲裁请求。

  

  (明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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