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80后闺蜜合伙买房 发生纠纷拆伙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1/18 11:10:37 点击数:
导读:两个80后闺蜜合伙买房发生纠纷拆伙闹上法庭2013年1月18日09:05东方网-文汇报评论  两个80后闺蜜,合伙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居住。后两人发生纠纷,一方搬离住所。3年后,因该房屋产权过户和分割房屋升值溢价款等…

两个80后闺蜜合伙买房 发生纠纷拆伙闹上法庭

2013年1月18日09:05东方网-文汇报评论

  两个80后闺蜜,合伙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居住。后两人发生纠纷,一方搬离住所。3年后,因该房屋产权过户和分割房屋升值溢价款等问题,两人对簿公堂。

  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仇虹(化名)所有,邵阳(化名)将名下49%的产权份额过户至仇虹名下;由仇虹给付邵阳房屋折价款69.53万元;邵阳给付仇虹商业贷款垫付款8.9万余元,该房屋剩余贷款由仇虹归还。

  仇虹和邵阳原本是无话不说的闺蜜。2009年7月下旬,她们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奉贤路的一处二手房。首付款60万元由两人分摊各付一半,其余房款两人共同办理了80万元的商业按揭贷款,仇虹为主贷人,双方分别持有还款账户软、硬卡,每月各自承担50%的还款额。当年8月中旬,该房屋核准登记按份共有:仇虹占有51%、邵阳占有49%产权。

  2010年底,两人产生分歧,邵阳搬离该房,并停止归还贷款。仇虹也对该房重新装潢。

  去年9月,仇虹一纸诉状将邵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要求邵阳返还自己垫付的按揭购房贷款8.9万余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法庭上,邵阳认为,该房屋确系按份共有,发生矛盾后,仇虹拒收自己提供的房贷款、也拒绝自己行使居住权,自己无奈才另觅他处居住,她表示房屋应判归自己居住。

  经审理,法院查明,从2009年9月起,仇虹和邵阳共同归还商业贷款,邵阳每月将应还贷款的50%以现金方式交给仇虹,截至2012年11月,系争房屋剩余贷款本金为61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后认为该房屋评估价值为209万元,不考虑室内装修则市场价值为203万元。邵阳认为应按照209万元的价格支付折价款;而仇虹则认为应按203万元价格支付折价款,导致案件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由两人各半支付首付款及各半承担商业贷款的还款额,但房屋核准登记时明确:仇虹51%、邵阳49%按份共有,该项登记具备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鉴于邵阳搬离后,仇虹对该房重新装潢,房屋市场价值应以203万元为妥,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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