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2012年度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 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2012-02-28)

  发布时间:2013/12/28 22:37:27 点击数:
导读:上海明确2012年度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 去年以来,本市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调控取得积极成效…

上海明确2012年度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
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

 

   去年以来,本市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调控取得积极成效。今年,本市继续按照“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继续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近日,市政府根据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就2012年度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
  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政策。近年来,本市已多次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2011年8月,市政府再次较大幅度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政策覆盖面显著增加。今年本市将继续做好政策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快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进度,力争对符合申请准入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尽快改善居住条件。
   今年将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此外,为合理解决部分廉租家庭因经济状况提高而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问题,从完善体系、理顺机制出发,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衔接机制,对在外环线附近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相关规定,申请购买。
  二、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本市自2009年起在徐汇、闵行两区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前提下,遵循 “先紧后松、逐步放宽”的原则,市政府于2010年、2011年两次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收入限额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逐步放宽到2900元、3300元,财产限额从人均7万元放宽到9万元、12万元。随着准入标准的放宽和申请供应的推开,受益家庭数量稳步增加。
   目前,执行2010年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购房签约工作已基本完成。执行2011年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目前“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区(县)要抓紧时间,在今年一季度内基本完成摇号和选房供应工作。
   今年2月份市政府发布沪府发〔2012〕14号文,大幅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准入标准。新的申请准入标准从3月1日起实施,市房管局已部署各区(县)从3月份起启动2012年的申请供应工作,执行新的准入标准。目前,黄浦、徐汇、长宁、虹口、闵行、青浦等区已确定在三月中旬陆续启动,其他各区(县)也在积极准备,将及时跟进,具体信息将通过各个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发布。根据政策,按照去年准入标准未通过申请审核的家庭,可对照今年的新标准提出申请。
   此外,在房源供应上,今年新筹措的房源主要有闵行浦江鲁汇基地、浦东周康航拓展基地、松江泗泾拓展基地、嘉定云翔基地等项目。今年还进一步完善房源申请供应机制,对部分已开工但尚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源,试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先申请审核、摇号排序,在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后按规定选房购房。(考虑到北部基地房源紧缺,准备提供已开工的宝山罗店基地房源)
  三、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子女成年后购房口径。
   上海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态度是坚决的,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不改变,力度不放松,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本市住房限售政策只会从严执行。
  四、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通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明确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有关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同时,《通知》强调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明确2012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
   另外,《通知》还明确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明确2012年度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
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
 
   去年以来,本市坚决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调控取得积极成效。今年,本市继续按照“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继续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近日,市政府根据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就2012年度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
   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政策。近年来,本市已多次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2011年8月,市政府再次较大幅度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政策覆盖面显著增加。今年本市将继续做好政策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快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进度,力争对符合申请准入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尽快改善居住条件。
   今年将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此外,为合理解决部分廉租家庭因经济状况提高而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问题,从完善体系、理顺机制出发,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衔接机制,对在外环线附近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相关规定,申请购买。
   二、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本市自2009年起在徐汇、闵行两区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前提下,遵循 “先紧后松、逐步放宽”的原则,市政府于2010年、2011年两次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收入限额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逐步放宽到2900元、3300元,财产限额从人均7万元放宽到9万元、12万元。随着准入标准的放宽和申请供应的推开,受益家庭数量稳步增加。
   目前,执行2010年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购房签约工作已基本完成。执行2011年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目前“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区(县)要抓紧时间,在今年一季度内基本完成摇号和选房供应工作。
   今年2月份市政府发布沪府发〔2012〕14号文,大幅放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准入标准。新的申请准入标准从3月1日起实施,市房管局已部署各区(县)从3月份起启动2012年的申请供应工作,执行新的准入标准。目前,黄浦、徐汇、长宁、虹口、闵行、青浦等区已确定在三月中旬陆续启动,其他各区(县)也在积极准备,将及时跟进,具体信息将通过各个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发布。根据政策,按照去年准入标准未通过申请审核的家庭,可对照今年的新标准提出申请。
   此外,在房源供应上,今年新筹措的房源主要有闵行浦江鲁汇基地、浦东周康航拓展基地、松江泗泾拓展基地、嘉定云翔基地等项目。今年还进一步完善房源申请供应机制,对部分已开工但尚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源,试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先申请审核、摇号排序,在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后按规定选房购房。(考虑到北部基地房源紧缺,准备提供已开工的宝山罗店基地房源)
   三、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子女成年后购房口径。
   上海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态度是坚决的,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不改变,力度不放松,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本市住房限售政策只会从严执行。
   四、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通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明确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有关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同时,《通知》强调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明确2012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
   另外,《通知》还明确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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