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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3 ]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宁武路,南至杨树浦路,西至临青路,北至杭州路。即杨树浦路2055—2245号(单号)、杨树浦路2081弄(全弄)、杨树浦路2099弄(全弄)、杨树浦路2125弄(全弄)、杨树浦路2143弄(全弄)、杨树浦路2167弄(全弄)、杨树浦路2171弄(全弄)、杨树浦路2181弄(全弄)、杨树浦路2191弄(全弄)、杨树浦路2209弄(全弄)、周家牌路302弄(全弄)、周家牌路304—416号(双号)、周家牌路325弄(全弄)、周家牌路325弄甲支弄(全弄)、周家牌路327—439号(单号)、宁武路5—93号(单号)、宁武路55弄(全弄)、宁武路105弄( 全弄)、宁武路107—117号(单号)、临青路2—50号(双号)、临青路26弄(全弄)、临青路48弄(全弄)、临青路54弄(全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