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溪北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现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漕溪北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字[2013]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七)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本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周边沿线景观及地区环境质量,徐汇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漕溪北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沪徐地(2013)EA31010420134378]所示:东至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南至影业街,西至漕溪北路,北至规划绿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非居住房屋实施征收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薄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二)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特殊情况的按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补贴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另给予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10%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5%的奖励。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九、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一、其他事项
现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现场办公地址:苍梧路5号
联 系 方 式:021-54100055
监督举报电话:021-64872222
2013年8月26日